博某某诉陆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陆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陆小某。双方虽未办理离婚登记,但长期分居,孩子实际由陆某某单独抚养。博某某因工作调动至外地,希望增加探望频率以维系亲子关系,但陆某某以孩子学业繁重、作息规律为由,多次拒绝博某某的探望请求,甚至阻挠视频通话。博某某认为其父/母权利受到侵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探望权行使的具体时间、方式及地点。本案特殊在于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但已处于事实分居状态,且争议焦点集中在探望权的具体执行细节上,涉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父母情感需求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博某某提交了分居证明、过往探望受阻的聊天记录及工作调动通知,旨在证明其探望意愿及客观障碍;被告陆某某提交了孩子的课程表及老师证言,主张频繁探望影响孩子学习。双方围绕探望频率、时长及是否允许过夜进行了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探望方案对未成年人生活稳定性的影响。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原告博某某享有对婚生子陆小某的探望权;二、原告每月可探望孩子两次,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第三个周六上午九时至下午六时,原告可接孩子共同生活或外出活动,被告应予配合;三、寒暑假期间,原告可连续探望孩子七天,具体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居状态下探望权的司法保护路径。裁判强调探望权不仅关乎父母权利,更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通过细化探望时间与方式,既保障了非直接抚养方的亲情维系权,又兼顾了未成年人的生活稳定性,为类似“隐性离婚”家庭中的探望权纠纷提供了可操作的裁判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