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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申请执行彭某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彭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法院判决孩子由彭某抚养,董某享有探望权。然而,彭某在离婚后长期阻挠董某行使探望权,甚至多次在董某探望时发生激烈冲突。更严重的是,董某掌握证据证明彭某在抚养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董某遂申请变更抚养权,主张彭某不适合继续抚养,要求将孩子变更为由自己直接抚养。彭某辩称自己一直悉心照顾孩子,董某所述暴力情节系夸大其词,且董某经济条件一般,不利于孩子成长。双方就抚养权归属及是否存在家暴事实产生重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移送立案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董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邻居证言等书证与视听资料,证明彭某存在家暴行为及阻挠探望的事实。彭某提交了孩子日常起居照片及学校老师证明,主张自己抚养环境稳定。双方围绕家暴证据的真实性及对孩子成长的影响进行了充分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变更抚养关系,婚生子由董某直接抚养;二、驳回彭某要求董某支付高额抚养费的反诉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权纠纷中,家庭暴力是认定父母是否适宜抚养子女的关键负面因素。法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存在家暴行为的一方剥夺直接抚养权,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特殊保护,警示父母不得以暴力方式对待子女或配偶。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