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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杨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矛盾激化。2021年起,杨某多次对刘某实施肢体暴力,导致刘某身体多处受伤,并伴有精神控制行为。刘某主张杨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离婚并索赔。杨某辩称双方系性格不合,否认家暴指控,认为刘某所述系夸大其词。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归属产生激烈争议,刘某要求独自抚养婚生子,杨某则坚持共同抚养。本案核心在于杨某行为是否构成法定离婚损害赔偿情形,以及家暴证据的认定标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人保护,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某提交医院诊断证明、伤情照片及报警记录作为物证和书证,主张被告实施家暴。被告杨某质证时否认暴力事实,称伤情系意外所致,并提交双方日常沟通记录试图证明感情未破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程序,重点审查家暴证据链的完整性及因果关系,对涉及隐私的证据进行严格保密处理。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家庭暴力损害赔偿中“证据确实充分”的认定标准。在缺乏直接有力证据(如伤情鉴定、警方笔录)佐证的情况下,仅凭单方陈述难以认定家暴事实。裁判启示当事人应注重保留关键证据,同时也体现了司法对隐私保护与事实认定的平衡。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