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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何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与被告何某曾保持恋爱关系,期间何某怀孕并生育一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孩子出生后由何某主要照料。后因感情破裂,双方就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产生分歧。黄某主张其具备更稳定的经济条件与居住环境,请求变更抚养权归其所有,并要求何某支付抚养费。何某则辩称孩子长期由其照顾,已形成稳定生活依赖,且黄某存在不良生活习惯,不利于孩子成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黄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定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归属及费用承担方案。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子女最佳利益展开激烈辩论。原告提交了收入证明、住房产权证及无犯罪记录证明,以佐证其抚养能力。被告则提交了孩子日常照料记录、学校老师证言及一份亲子鉴定意见,证明亲子关系及自身抚养优势。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及对孩子成长环境的实际影响,力求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促成和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要点如下:1. 非婚生女由何某直接抚养,黄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2. 黄某享有探望权,每月可探望两次,具体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3. 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本案以民事调解书形式结案,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抚养权判定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核心原则。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保障了孩子的生活稳定性,又明确了父母双方的抚养与探望义务,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柔性司法与实质解纷的理念,对类似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