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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何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何某离婚后,婚生子随何某生活,原约定何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后因何某经营失败背负巨额债务,收入锐减,以无力承担为由单方将抚养费降至500元。吴某认为此举严重影响子女生活质量及教育支出,遂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原标准并补发差额。何某辩称其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且目前无固定工作,确无支付能力,请求免除或大幅降低抚养费。双方就债务性质及抚养费调整幅度产生激烈争议,核心在于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与父母实际履行能力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后,吴某不服提起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吴某提交了子女近期大额医疗及教育支出凭证,并申请何某前同事作为证人出庭,证明何某曾隐瞒部分兼职收入;何某则提交了银行流水及债权人催款函,主张其确无履行能力。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何某债务形成时间及资金流向。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部分支持上诉人吴某的诉讼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免除抚养费的部分,维持降低抚养费的部分。改判何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驳回吴某要求补发过往差额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父母一方陷入债务危机时,法院并非机械免除抚养费,而是综合考量子女实际需求与父母实际负担能力,在保障未成年人基本权益的前提下,对抚养费数额进行合理调整,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与实质公平。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