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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麻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麻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麻某某抚养,周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离婚后,麻某某发现周某某存在婚内出轨并同居的重大过错,且周某某收入显著增加。现周某某以孩子生活成本未大幅上涨为由,主张维持原抚养费标准。麻某某则主张因周某某的过错行为导致家庭破裂,且孩子教育、医疗支出实际增加,请求将抚养费调整为每月5000元,并主张周某某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麻某某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调整抚养费并追究周某某的过错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一审认定的事实及新提交的证据。麻某某提交了周某某婚内出轨的聊天记录截图、银行流水证明其收入增长,以及孩子近期的学费、医疗费票据等书证。周某某对部分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通过阅卷、询问当事人,确认了周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及孩子实际支出增加的事实,双方同意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周某某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45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二、周某某一次性支付麻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以弥补其婚内过错行为给麻某某造成的精神伤害;三、双方就子女抚养及损害赔偿事宜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纠纷中,一方存在重大过错时,无过错方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且该赔偿不影响子女抚养费的合理调整。法院在调解中兼顾了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与过错责任承担,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情理法的融合,为类似案件中抚养费调整与过错赔偿的并行处理提供了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