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申请执行沈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沈某离婚后,沈某享有对婚生子的探望权。因陆某长期阻挠,沈某多次协商无果后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陆某以沈某有不良嗜好为由拒绝配合,并声称孩子不愿见面。案件特殊情节在于,陆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时沈某获得部分损害赔偿,但探望权执行仍陷入僵局。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平衡未成年子女意愿与探望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如何在执行中避免对儿童造成二次心理伤害。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公开开庭审理。沈某提交了离婚判决书、过往沟通记录及社区调解记录,证明其积极行使权利且陆某存在阻挠行为。陆某则提交了证人证言,包括邻居及学校老师的证词,主张孩子因恐惧而拒绝探望,并强调沈某过往行为对孩子的负面影响。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孩子真实意愿的形成原因,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原告沈某关于恢复探望权的执行申请,责令被告陆某配合沈某每月第二、四周的周六上午9时至下午5时探望子女;二、驳回原告沈某关于要求公开赔礼道歉的其余执行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探望权执行中应优先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同时强调父母不得以自身过错或子女暂时意愿为由非法剥夺另一方探望权。法院通过细化探望时间与方式,平衡了执行力度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为类似“探望权执行难”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