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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何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杨某与何某离婚后,婚生子由何某抚养。杨某主张探望权,但因何某处于哺乳期且双方对探视频率、方式存在分歧,加之涉及家庭财产析产遗留问题,导致探望受阻。杨某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探望权。审理期间,何某以孩子年幼需稳定环境及财产纠纷未决为由拒绝配合。鉴于孩子尚处哺乳期,直接强制探望可能影响幼儿身心健康,且双方矛盾激化,杨某在二审期间提出撤诉申请。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且事实清楚,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杨某提交了离婚判决书、沟通记录等书证,证明其探望受阻事实;何某提交了孩子出生证明、医疗记录等书证,佐证孩子处于哺乳期及需要特殊照顾的情况。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杨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哺乳期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尊重。在探望权纠纷中,若双方矛盾尖锐且涉及其他家事纠纷,法院倾向于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或另案解决基础争议,而非强行推进探望执行,以维护幼儿身心稳定。原告撤诉亦反映了家事案件中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现实。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