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申请执行于某某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于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双方离婚时约定女儿由于某某抚养。离婚后,于某某再婚并再次怀孕,现处于哺乳期。谭某某认为于某某再婚及怀孕导致其无法全心照顾幼女,且自身经济条件更优,遂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于某某辩称其具备抚养能力,且孩子尚处哺乳期,变更抚养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母亲处于特殊生理时期时,抚养权归属的判定标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事务,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谭某某提交了其收入证明、住房情况及前次离婚协议作为书证,主张变更抚养权符合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于某某则提交了医院出具的怀孕及预产期证明、日常照顾孩子的照片及社区居住证明,证明其抚养条件稳定且孩子处于哺乳期。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母亲处于哺乳期或孕期等特殊生理阶段时,除非存在严重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否则法院倾向于维持现有抚养关系,以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与稳定成长环境,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