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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李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虽未正式离婚,但长期分居,孩子主要由徐某某实际抚养。徐某某主张因物价上涨及孩子教育医疗支出增加,原约定的抚养费已不足以维持孩子基本生活,遂诉至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李某某辩称其收入稳定,原标准合理,且徐某某提交的录音证据存在剪辑嫌疑,拒绝增加。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抚养费调整的必要性及证据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徐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学费单据及一段双方协商录音作为视听资料证据,证明生活成本上升及被告收入情况。被告李某某对录音真实性提出异议,申请鉴定但未获准许。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及抚养费计算标准展开激烈辩论,法院依法组织了质证环节。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子女十八周岁止;二、驳回原告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实际抚养子女时,另一方应承担相应抚养义务的裁判规则。同时,确立了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审查标准,对类似抚养费调整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