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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诉张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张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后,约定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后因通货膨胀及孩子教育、医疗支出显著增加,于某认为原约定金额已无法保障子女基本生活需求,遂诉至法院,请求将抚养费标准调整为每月5000元。张某辩称其收入未发生实质增长,且原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拒绝增加。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子女实际生活成本变化是否构成调整抚养费的法定事由,以及原告主张的金额是否合理。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于某提交了子女近期的学费发票、医疗单据及当地居民消费水平统计报告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抚养成本上升。被告张某提交了其工资流水及纳税证明,主张其支付能力有限。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抚养费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进行了充分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原告于某经法院释明及双方沟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遂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原则。在抚养费纠纷中,若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放弃诉求并申请撤诉,法院经审查确认其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后,可裁定准许撤诉。这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尊重了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自主处置,同时强调了涉未成年人案件审理中对隐私保护的重视。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