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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诉韩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韩某某利用其掌握的家庭财务权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快捷支付等电子渠道,多次将夫妻共同存款转入其个人控制的第三方账户,并虚构消费记录,涉嫌隐匿、转移财产。焦某某发现异常后,要求分割剩余财产并主张韩某某少分或不分,双方协商未果。焦某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离婚、分割财产,并因韩某某恶意转移行为要求多分财产。韩某某辩称转账系家庭日常大额支出,否认隐匿意图,但未能提供完整对应的消费凭证。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进入二审程序。二审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焦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微信及支付宝电子交易记录作为主要证据,证明韩某某在离婚前夕的大额异常转账行为。韩某某提交了部分购物小票及聊天记录,主张款项用于子女教育及家庭旅游,但证据链不完整,无法合理解释全部资金去向。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并组织双方对质。

判决结果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鉴于韩某某承认部分转账事实但拒绝合理分割方案,且双方矛盾激化,原告焦某某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遂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揭示了电子数据在认定“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关键证据作用。即便最终未进入实体判决,当事人对电子证据的举证责任及法院对数据真实性的审查标准,为类似涉财产隐匿案件提供了程序与证据规则的参考范式。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