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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申请执行董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董某某原系恋人关系,期间冯某某生育一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后董某某入伍成为现役军人,双方感情破裂。冯某某诉请确认亲子关系并主张抚养费及因董某某过错导致的损害赔偿。董某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抗辩,但承认亲子关系。案件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标准以及涉军背景下过错损害赔偿的认定。双方对书证中的出生医学证明及收入流水无异议,但对损害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依申请立案执行。鉴于双方此前已有生效法律文书基础,本案主要围绕执行阶段的调解展开。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重点审查双方提交的亲子关系鉴定书、被告收入证明及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依据。执行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书面协商,重点平衡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与军人婚姻特殊性,促使双方就抚养费的支付时间及过错赔偿金额达成妥协。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董某某确认系非婚生女生父,自愿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五万元及过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三万元;二、原告冯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上述款项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即便涉及现役军人婚姻,也不免除其法定抚养义务及过错赔偿责任。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坚持,以及在涉军家事案件中通过调解平衡各方权益的裁判导向。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