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陆某诉沈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陆某诉沈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沈某虽未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非婚生子。后因感情破裂,陆某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确定子女抚养权并分割共同财产。审理中查明,沈某在双方关系恶化期间,通过多次大额转账及购买理财产品方式,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且拒绝如实申报债务。陆某主张沈某存在过错,要求多分财产并独自抚养子女。沈某辩称子女由其实际照料,且财产转移系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及偿还共同债务,否认隐匿行为。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比例争议极大,尤其围绕沈某转移财产的用途及债务真实性展开激烈对抗。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非婚生子女隐私及家庭财产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维持原判。陆某提交银行流水、理财购买记录等物证及电子数据,证明沈某隐匿转移财产;沈某提交部分转账凭证及借条,主张系正常支出。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与家庭开支的匹配度,对沈某无法合理解释的大额异常转账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

驳回陆某关于解除同居关系及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仅就非婚生子女抚养权作出判决,由沈某直接抚养,陆某支付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同时警示当事人不得恶意隐匿、转移财产。法院在涉隐私家事案件中坚持不公开审理,平衡了司法公开与个人隐私保护,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