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申请执行林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林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协议约定林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后因林某某失业且背负巨额个人债务,主张无力继续支付,单方面停止支付抚养费长达一年。马某某作为监护人,独自承担孩子生活、教育及医疗支出,经济压力剧增。马某某认为林某某以债务为由逃避法定抚养义务,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遂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恢复原抚养费标准并补发拖欠款项。林某某辩称其债务系个人经营失败所致,非夫妻共同债务,且当前确无履行能力,请求免除或大幅减少抚养费。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双方对抚养费调整存在争议,法院决定转为书面审理模式,重点审查林某某提交的银行流水、债务合同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收入状况鉴定意见。马某某提交了孩子近期大额医疗票据及学校缴费证明,用以证明抚养成本显著增加。法院在核实证据真实性及关联性后,组织双方进行书面调解,重点围绕债务性质与抚养能力进行事实认定。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林某某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的约定有效,该债务不因个人债务纠纷而免除;2. 林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补发拖欠的抚养费24000元;3. 自下月起,林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4. 若林某某后续收入恢复,马某某保留另行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权利。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不因父母一方的个人债务危机而免除。在抚养费纠纷中,法院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通过调解平衡了债务人的履行能力与未成年人的基本生存权,为类似涉债务家庭的抚养费执行提供了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