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博某某诉陆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博某某诉陆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陆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后,孩子随被告生活,原告按月支付抚养费。近期,原告因失业导致收入锐减,且背负巨额个人债务,无力继续承担原定高额抚养费。原告主张其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请求法院调整抚养费标准或免除支付义务。被告则辩称原告系恶意逃避债务,且孩子教育医疗支出增加,拒绝降低抚养费。双方就抚养费数额及债务承担问题产生激烈争议,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费支付方案。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失业证明、银行流水及债务凭证,并申请其前同事作为证人出庭,证明原告目前无稳定收入来源。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交反证。在正式开庭前,法院依职权启动诉前调解程序,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试图就抚养费调整达成和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判决结果

原告博某某在诉讼过程中,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了部分义务,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裁定准许原告博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原则。在抚养费纠纷中,若原告因自身原因或双方达成私下和解而申请撤诉,法院经审查确认自愿合法后,可裁定准许撤诉。这有助于高效化解矛盾,减少司法资源消耗,同时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安宁。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