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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诉吴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韩某(原告,非军人方)与吴某(被告,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子由韩某抚养。吴某作为军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后,吴某享有探望权,但因其长期驻守边疆且性格固执,多次以工作繁忙为由拒绝履行探望义务,甚至阻挠韩某带孩子外出,导致孩子长期缺乏父爱关怀。韩某遂起诉要求确认探望权具体行使方式,并主张吴某因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吴某辩称其已尽抚养义务,探望权行使不应受限制,且拒绝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韩某提交了离婚判决书、孩子日常起居记录及双方沟通录音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被告长期缺席孩子成长及存在过错。被告吴某提交了部队驻防证明,主张客观条件限制。法院重点审查了军人婚姻特殊性及探望权执行的实际可行性,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被告坚持原立场,调解未果。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某享有对婚生子的探望权,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一个周末可探望孩子一次,原告韩某应予配合;二、鉴于被告吴某在婚姻中存在重大过错,判令被告吴某向原告韩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军人离婚案件中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标准,平衡了军人职业特殊性与子女权益保护。同时,确立了在离婚诉讼中,即便涉及军人婚姻,若一方存在法定过错,无过错方仍有权主张损害赔偿,体现了法律对婚姻过错行为的否定评价。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