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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冯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冯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冯某某抚养。后因冯某某深陷巨额债务纠纷,其名下主要财产被法院查封执行,导致其生活状况急剧恶化,无力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与教育需求。马某某认为冯某某的债务危机已严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遂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归马某某所有,并主张冯某某应承担部分共同债务以减轻其抚养压力。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父母一方陷入严重债务危机是否构成变更抚养权的法定事由,以及离婚时未分割的债务如何在抚养权变更背景下进行合理划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适用一审程序进行书面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争议,法院未开庭审理。原告马某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证实被告冯某某目前的收入状况极不稳定,且存在多处被执行记录,客观上已不具备继续抚养子女的充分经济条件。被告冯某某虽未出庭,但提交了书面答辩状,承认债务事实,但辩称其正在积极筹款,并未丧失抚养能力。法院重点审查了该鉴定意见及相关的债务执行文书。

判决结果

原告马某某在法院释明相关法律风险及举证责任后,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权变更诉讼中,父母一方的债务危机对子女生活的影响评估标准。同时,原告撤诉体现了当事人对诉讼风险的理性评估及司法资源的节约,提示当事人在证据不足或策略调整时应及时行使撤诉权,避免不必要的司法消耗。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