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谭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外籍)与谭某某(中国籍)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分居,赵某某主张确认亲子关系并要求谭某某支付抚养费,同时提出基于涉外婚姻背景的财产分割方案。谭某某对亲子关系无异议,但拒绝承担高额抚养费及财产分割请求。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涉外因素下的财产处理产生争议,赵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决非婚生子女抚养及关联财产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二审期间,赵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事实及财产混同情况;谭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以反驳财产分割主张。双方围绕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及涉外婚姻背景下的财产分割方案进行了书面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赵某某在一审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外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中,当事人享有处分诉讼权利的自由。二审法院通过书面审理准许撤诉,体现了司法效率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同时也提示当事人应妥善解决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问题,避免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