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与马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军人)与被告马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因高某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感情渐生隔阂,马某某诉请离婚并获准。离婚协议约定高某某享有每月两次探望权。然而,离婚后马某某以高某某工作繁忙、环境不适合儿童为由,多次阻挠探望,甚至擅自更改孩子居住地以逃避执行。高某某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探望权具体行使方式。本案特殊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且存在一方恶意阻挠探望的严重情节,争议焦点在于探望权的具体落实及执行障碍的消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后进入二审程序。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原告高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以往探望被拒的录音录像(视听资料)及部队出具的驻防证明;被告马某某提交了孩子近期生活状况照片及学校证明,主张探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阻挠行为的真实性及持续性,并听取未成年人意见,综合考量军人职业特殊性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马某某应于每月第一、第三个周末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将孩子送至指定地点由原告探望,原告需提前三日通知;若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双方确认互不追究此前阻挠探望的违约责任,共同维护孩子健康成长环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探望权)、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财产分割原则)、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家务劳动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二审裁判方式)、第一百零三条(调解书效力)。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平衡军人婚姻特殊性与非军人方抚养权,明确探望权不得因职业特殊性被随意剥夺。通过调解细化探望细节,为涉军家庭探望权执行难问题提供示范,强调父母双方合作义务及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