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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陈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陈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双方离婚后,女儿由陈某某直接抚养,曾某某享有探望权。因女儿尚处哺乳期,陈某某以孩子年幼、需要稳定生活环境为由,长期拒绝曾某某行使探望权,甚至阻挠曾某某通过视频方式联系孩子。曾某某认为其探望权受到严重侵害,且陈某某的行为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遂诉至法院,要求明确探望的时间、方式及频率,以保障其作为父亲的合法权益及亲子情感维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曾某某提交了离婚判决书、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调解记录以及其多次尝试探望被拒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陈某某存在阻挠行为。陈某某则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婴儿健康证明及保姆证言,主张孩子处于特殊生理期,频繁探望可能影响其休息与健康。双方围绕探望权行使的具体方式及频率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探望方案是否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原告曾某某享有对婚生女的探望权;二、原告每月可探望女儿两次,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周和第三周的周六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原告可接女儿共同生活或至被告住处探望,被告应予以必要协助;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哺乳期子女探望权的行使边界,强调在保障母亲抚养便利的同时,不得剥夺父亲合法的探望权利。法院通过细化探望时间与方式,平衡了幼儿生理需求与亲子情感维系,为涉哺乳期探望权纠纷提供了可操作的裁判指引,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