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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江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江某某虽未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分居,双方就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及共同债务承担产生争议。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要求独自抚养孩子并免除其债务分担责任;被告则否认家暴,要求共同抚养并平分债务。案件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家庭暴力认定,争议焦点在于抚养权归属及债务性质的界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暴力细节,依法不公开开庭。原告提交了证人证言以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并申请法院调取银行流水以核实债务真实性。被告对证人证言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交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子女最佳利益及债务分担比例展开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非婚生子由原告马某某直接抚养,被告江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元至孩子成年;2. 双方确认的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由双方各承担50%;3. 被告享有探望权,具体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在处理抚养及债务纠纷时,应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解决了法律争议,又减少了家庭对抗,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隐私”的司法理念。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