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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诉胡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胡某某曾保持同居关系,期间胡某某怀孕并生育一女。孩子出生后,曹某某独自承担主要抚养责任,胡某某未尽抚养义务且长期失联。曹某某遂起诉要求胡某某支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胡某某辩称双方系自愿同居,曹某某主张的过错赔偿缺乏依据,且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承担及同居期间过错导致的损害赔偿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曹某某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日常抚养支出凭证及证人证言,证明亲子关系及实际抚养情况。胡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主张已支付部分费用且否认过错。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亲子鉴定的必要性及过错证据的充分性,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胡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非婚生女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驳回曹某某关于过错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父母需承担抚养义务。同时,司法实践对同居关系中的“过错损害赔偿”持审慎态度,需严格符合法定情形,体现了法律对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与成年人行为责任边界的平衡。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