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申请人冯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曾存在涉外同居关系,期间育有一非婚生子。双方分手后,因孩子抚养权及探视权履行问题产生争议,此前法院已出具调解书确认抚养权归冯某某。现陈某某以孩子实际由陈某某父母(第三人)代为照顾为由,拒绝配合办理孩子出入境证件,导致冯某某无法带孩子赴境外生活。冯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陈某某协助办理证件并移交孩子。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执行边界及涉外因素下的子女利益最大化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执行法官重点审查了原生效调解书、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及第三人(陈某某父母)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申请人提交了护照申请受阻的证据,被申请人则提交了第三人照顾孩子的日常记录作为物证,主张变更抚养环境有利于孩子成长。双方就证件办理配合义务及探视权行使方式进行了书面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被申请人陈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申请人办理孩子护照及签证手续;二、第三人自愿承诺继续协助照顾孩子,但需每月向申请人视频汇报孩子生活状况;三、申请人承诺在境外期间保障孩子受教育权,并允许被申请人每季度通过视频方式探视孩子一次。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在涉外抚养执行中,法院注重平衡父母权利与子女最佳利益。通过调解方式引入第三人协助,既解决了证件办理难题,又保障了亲情维系,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柔性司法与实质解纷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