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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申请执行韩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韩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韩某抚养,谢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后,韩某长期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不仅针对谢某,更将暴力延伸至未成年子女,导致孩子身心受到严重创伤。谢某多次劝阻无效,且孩子因恐惧韩某而拒绝与其共同生活。谢某认为韩某不再适宜抚养孩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权归谢某所有,并提交相关报警记录及医疗诊断证明。韩某辩称其已改正,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具备良好抚养环境及无暴力倾向。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谢某提交了视听资料,包括韩某实施暴力的监控录像及孩子受惊哭诉的录音,旨在证明韩某存在家庭暴力且不利于孩子成长。韩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完整性及关联性,结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双方抚养条件及孩子意愿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变更婚生子由谢某抚养;二、韩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权变更纠纷中,家庭暴力是认定父母一方不宜抚养子女的关键因素。法院通过采信视听资料,严格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处理涉家暴抚养权案件提供了典型裁判指引。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