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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黄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赵某与黄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黄某抚养,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后因赵某发现黄某存在长期家庭暴力行为,且暴力环境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遂诉请法院调整抚养费。赵某主张,鉴于黄某未尽到妥善保护子女安全的义务,且自身收入显著增加,要求将抚养费提高至每月5000元,并主张黄某在抚养期间存在过错,应减少其抚养责任或增加赵某支付额度以弥补子女所受伤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庭暴力背景下,抚养费标准的合理性及调整依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依再审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展开庭调查,仅通过审查卷宗材料作出裁判。赵某提交了录音、视频等视听资料,证明黄某实施家庭暴力及子女受惊吓状况;黄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对暴力事实予以否认。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与抚养费调整之间的关联性,结合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对证据效力进行了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二、支持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三、驳回被告黄某的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法院在调整抚养费时需综合考量暴力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的负面影响。裁判启示在于,抚养费不仅体现经济供养,更应体现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最大化保护,施暴方的过错行为可作为调整抚养义务的重要考量因素。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