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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冯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冯某某曾存在同居关系,期间冯某某怀孕并生育一女。孩子出生后由冯某某及其父母共同照料,马某某仅支付少量生活费。现马某某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争取直接抚养权,主张冯某某无固定收入且家庭环境不利于孩子成长。冯某某辩称孩子尚处哺乳期,且自己具备稳定工作与居住条件,坚持由自己抚养。双方对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数额存在重大分歧,马某某申请对冯某某的经济状况进行审计,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冯某某存在不适合抚养的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后,马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了一审提交的证人证言,包括邻居关于冯某某照顾孩子情况的陈述,以及马某某提交的银行流水记录。二审法院认为,鉴于孩子尚处哺乳期,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冯某某存在法定不宜抚养情形,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在哺乳期内的抚养权归属原则,强调在父母双方抚养条件相当时,应优先保护处于哺乳期婴幼儿的身心健康与稳定生活环境,体现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