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诉高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高某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非婚生子。期间,高某某多次对博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博某某身心受损。博某某遂诉至法院,主张解除同居关系,并要求高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及承担子女抚养责任。高某某辩称双方系自愿分手,否认家暴事实,并主张博某某存在过错。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同居关系解除后的过错损害赔偿认定及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采取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博某某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邻居证人证言,拟证明高某某实施家暴及双方存在过错。高某某对证人证言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围绕家暴证据链的完整性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质证与辩论,审查原审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博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同居关系中家庭暴力受害方的救济路径,同时体现司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在原告因证据不足或策略调整申请撤诉时,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既保障诉权又节约司法资源,对类似家事纠纷的处理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