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徐某某诉何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徐某某诉何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曾存在恋爱关系,期间何某某怀孕并生育一女。孩子出生后由何某某独自抚养,徐某某未支付抚养费。现孩子已满两周岁,徐某某主张因何某某长期在外务工,缺乏照顾能力,请求变更抚养权归其所有,并要求何某某支付既往抚养费。何某某辩称其虽工作繁忙,但有父母协助照料,且徐某某收入不稳定,不具备更优抚养条件。双方就抚养权归属及费用承担产生激烈争议,核心在于如何保障非婚生子女在特殊成长期的最大利益。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徐某某申请再审。再审阶段,本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徐某某提交工资流水、住房证明及社区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作为物证及书证,主张其具备优越抚养条件;何某某提交邻居证言及亲属协助照料的聊天记录,证明孩子生活稳定。合议庭经阅卷审查,认为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符合书面审理条件。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二、变更非婚生女由原告徐某某抚养,被告何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驳回原告徐某某关于支付既往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在抚养权变更中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即便母亲有亲属协助,若父亲能证明提供更稳定成长环境,法院可支持变更抚养权,体现了司法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平等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