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诉谢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中国籍)与谢某某(外籍)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协议离婚后,约定谢某某享有探望权。因谢某某长期居住海外,马某某以孩子学业繁忙、跨境交通不便为由,多次阻挠谢某某行使探望权,甚至擅自修改孩子学籍信息以规避联系。谢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探望权行使方式。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背景下的探望权执行难题,核心争议在于跨国探望的可行性与具体安排。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谢某某提交了电子数据证据,包括与马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及航班预订记录,证明其探望意愿及马某某的阻挠行为。马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客观条件限制。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证据形成的完整链条,结合双方沟通记录,认定马某某存在主观恶意阻挠情节。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支持上诉人谢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中关于探望权行使方式的认定,并明确具体探望时间及跨境协助义务;三、被上诉人马某某应配合提供护照复印件及协助办理签证,不得无故阻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婚姻中探望权的保障机制,强调父母不得以客观困难为由恶意阻挠探望。法院通过细化跨境探望协助义务,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亲情权益及非直接抚养方合法权利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