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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杨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杨某原系夫妻,婚生子小杨由杨某直接抚养。离婚后,杨某因经营不善背负巨额债务,为逃避债务将小杨交由年迈且患有慢性病的父母代为照顾,自身长期在外漂泊,未尽监护职责。李某发现后,认为杨某已丧失抚养能力且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遂诉请变更抚养权。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小杨尚处哺乳期后段,且家庭内部存在复杂的债务纠纷,李某主张杨某因债务危机无法提供稳定生活环境,请求法院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将抚养权变更为由李某直接抚养。

审理过程

本案系二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二审期间,李某提交了杨某长期失联、其父母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杨某涉及多起债务诉讼的裁判文书等视听资料与书证,证明杨某实际抚养条件恶化。杨某未提交新证据,仅辩称债务问题不影响其抚养意愿。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反映的杨某长期缺席子女生活的客观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变更婚生子小杨由李某直接抚养,杨某按月支付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权变更争议中,父母一方的经济债务危机若导致其实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构成变更抚养权的法定事由。法院在书面审理中严格审查视听资料等间接证据,确立了“子女利益最大化”在特殊情境下的具体适用标准,对类似涉债务家庭的抚养权纠纷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