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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陈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陈小明(8岁)。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陈某某抚养,曾某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后,陈某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将孩子交由年迈且患有慢性病的祖父母照顾,缺乏有效监护与教育。曾某某认为陈某某抚养条件恶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遂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本案特殊情节在于直接抚养方因工作原因长期缺位,实际抚养人变为祖辈,引发关于“名义抚养”与“实质监护”的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曾某某提交被告长期异地工作证明、祖父母健康状况诊断书及社区走访记录,主张被告不具备直接抚养能力。被告陈某某提交工资流水及租房合同,辩称已聘请保姆并定期探望,具备抚养条件。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事实清楚,但鉴于原告在二审期间主动申请撤诉,法院依法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折射出离婚后“名义抚养”与“实质监护”脱节的现实困境。司法实践中,法院应重点关注未成年人的实际生活状态与监护质量,而非仅依据离婚协议形式。当事人应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及时调整抚养安排,保障儿童权益。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