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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诉胡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谢某与被告胡某曾保持同居关系,期间育有一子胡小某。双方分手后,胡小某随原告生活。因被告长期未履行抚养义务,且拒绝支付抚养费,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并确认探视权具体方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标准及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原告主张被告收入较高,应按其月收入的30%支付抚养费;被告则辩称收入不稳定,仅愿按最低标准支付。双方对子女的实际生活支出及被告的真实收入状况存在较大分歧,导致协商未果,引发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谢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银行流水及日常抚养支出票据等物证,以证明亲子关系及抚养成本。被告胡某提交了部分收入证明及微信聊天记录,试图证明其经济状况及原告存在过错。法庭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进行了质证,重点审查了被告收入的真实性及子女实际生活需求,双方就抚养费数额及探视时间进行了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谢某之子胡小某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胡小某年满十八周岁;二、被告胡某享有对胡小某的探视权,每月第二周的周六可探视一次,原告应予以配合;三、驳回原告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父母对非婚生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法院在确定抚养费时,综合考量了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为类似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