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邓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现原告处于哺乳期,因被告长期未履行抚养义务,且原告收入不足以维持母女基本生活,遂诉至法院。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抚养费,并申请对被告收入状况进行鉴定以核实其真实支付能力。被告辩称其收入不稳定,无力承担高额费用,但认可抚养义务。双方对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及计算标准存在较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的实际负担能力及原告在哺乳期内的特殊需求。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同意,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婚姻登记证明、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收入证明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存在隐匿收入行为。被告提交了银行流水及失业证明,主张经济困难。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与被告抗辩理由的关联性,组织双方进行书面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邓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赵某某之女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二、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哺乳期及特殊情况下,法院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应综合考量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即便被告主张收入不稳定,法院依据鉴定意见及客观证据,仍判定其承担相应抚养责任,体现了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倾斜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