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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与于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于某离婚后,婚生子由于某抚养。韩某主张探望权,但于某以孩子不适应为由拒绝配合,双方矛盾激化。韩某申请对亲子关系及于某阻碍探望的主观恶意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亲子关系无异常,但于某长期阻挠导致孩子产生心理抵触。本案争议核心在于探望权执行中的现实障碍,虽属家事纠纷,但涉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权衡。于某辩称韩某曾有家暴史,影响孩子身心健康,故拒绝探望。法院需厘清探望权行使与子女权益保护的边界,处理因情感隔阂导致的执行难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某提交了亲子鉴定意见书、过往沟通记录及心理咨询报告,证明其探望意愿及被告阻挠事实。被告于某提交了孩子日常作息表及学校老师证言,主张频繁探望干扰孩子生活。双方围绕鉴定意见的效力及探望方式的具体安排展开激烈辩论。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转入正式审理程序,重点审查证据链完整性及探望方案的可操作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韩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探望权纠纷中,当直接抚养方有合理理由证明探望可能损害子女身心健康时,法院可审慎行使裁量权。裁判启示在于,探望权的实现应以子女最佳利益为最高准则,而非单纯满足父母情感需求,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保护优先的价值导向。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