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诉孙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债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孙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周某某主张该子为其非婚生子女,要求孙某某承担抚养费,并主张该债务为双方共同生活所负,应由孙某某分担。孙某某否认亲子关系,并抗辩所谓“共同债务”实为周某某个人挥霍及恶意转移资产所致,周某某曾隐匿巨额财产。周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及聊天记录证明债务存在及孙某某知情,但孙某某指出资金流向异常,存在明显转移嫌疑。双方对亲子关系及债务性质争议极大,周某某起诉要求确认抚养权及分担债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涉及再审/申诉程序,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周某某提交了电子数据形式的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初步亲子鉴定报告。孙某某提交了反向资金流向证明及周某某隐匿财产的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债务形成的合理性,未进行开庭质证,仅依据卷宗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抚养及债务纠纷中,对于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严格审查标准。在书面审理模式下,法院对电子证据的关联性要求更高,警示当事人在家事纠纷中不得通过虚构债务或隐匿财产获取不当利益,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