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申请执行冯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冯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共同生活,期间冯某某生育一子。双方分手后,徐某某独自抚养孩子三年,期间冯某某仅支付少量生活费。后徐某某发现冯某某隐瞒收入,遂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并追索抚养费及过错损害赔偿。冯某某辩称孩子由其实际照顾时间更长,且徐某某存在家暴倾向,拒绝变更抚养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冯某某是否存在法定过错情形,涉及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保护及非婚生子女平等权利保障。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依徐某某申请立案执行。鉴于双方对原调解书履行存在争议,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重点审查书证。徐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及医疗记录,证明冯某某隐匿财产及未尽抚养义务;冯某某提交居住证明及证人证言,主张实际抚养事实。执行法官在核实证据后,组织双方进行执行和解调解,旨在彻底解决抚养权及费用争议。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确认非婚生子由徐某某直接抚养,冯某某享有探望权;2. 冯某某一次性支付拖欠抚养费及过错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五万元;3. 双方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再无其他争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形式结案,确认上述协议内容具有强制执行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在执行阶段可通过调解高效解决抚养权及损害赔偿争议。裁判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同时警示非婚同居关系中过错方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