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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申请执行刘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刘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双方分手后,刘某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并隐匿行踪。麻某曾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刘某支付抚养费,但刘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刘某存在重大过错,麻某在另案中主张了过错损害赔偿,且本案执行阶段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障。刘某以麻某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力不足为由,对抗执行,声称已私下支付部分费用但无凭证。争议核心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强制执行及刘某过错行为对子女生活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麻某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刘某长期逃避抚养责任及存在过错行为。刘某未出庭,仅提交书面异议,质疑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法院审查了原审判决书、执行申请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确认刘某未履行法定义务的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鉴于双方有调解意愿,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书面调解,核实刘某实际履行情况及未来履行计划。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确认拖欠抚养费总额,并承诺在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抚养费及麻某主张的因刘某过错导致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经折抵部分抚养费)。刘某放弃对证人证言的异议,麻某同意不再追究其他赔偿责任。双方确认非婚生子女由麻某直接抚养,刘某享有探视权,具体探视方式另行协商。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父母不得以未结婚为由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同时,在强制执行阶段,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兼顾了子女权益保障与当事人意思自治,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以及对过错方责任的实质化落实。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