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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谭某某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谭某某婚后育有一子。周某某以谭某某存在家庭暴力为由,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归其所有。周某某主张谭某某多次对家庭成员实施肢体冲突,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谭某某辩称双方系性格不合导致争吵,否认存在持续性家暴,并强调自己长期承担主要育儿责任,具备更稳定的抚养环境。双方对子女随哪方生活存在重大分歧,核心争议在于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及对孩子成长环境的实际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周某某提交报警记录、医院伤情鉴定意见及邻居证言,试图证明家暴事实。谭某某提交日常育儿视频及社区调解记录,反驳家暴指控并展示抚养优势。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关联性及家暴行为的持续性,结合双方经济状况及子女意愿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权纠纷中,主张家暴的一方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若证据不足以证明家暴行为对子女成长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法院将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综合考量现有抚养条件的稳定性,而非仅凭单方指控变更抚养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