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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吴某某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吴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吴小某(8岁)。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吴某某抚养。离婚后,吴某某长期将孩子交由祖父母照顾,且存在频繁更换居住地、限制曹某某探视等行为。曹某某发现吴某某工作不稳定且居住环境嘈杂,不利于孩子成长,遂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意愿及实际抚养条件的重大变化,争议核心在于直接抚养人是否具备持续稳定的抚养能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曹某某作为原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社区居住证明及学校老师证言等电子数据与书证,证明吴某某未尽抚养义务且孩子适应不良。吴某某辩称其经济收入稳定,祖父母协助照顾有力,并提交银行流水及亲属证言反驳。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抚养环境适宜性展开激烈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孩子当前生活状态的稳定性与心理需求。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二、变更吴小某由曹某某直接抚养,吴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吴小某十八周岁止;三、吴某某享有探视权,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裁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权变更纠纷中,法院应综合考量直接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子女意愿及生活稳定性。特别强调电子数据在证明抚养条件变化中的证据效力,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