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诉于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于某某虽未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非婚生子。后因感情破裂,曾某某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分割共同财产并主张过错损害赔偿。审理中查明,于某某在双方关系恶化期间,通过隐蔽账户转移大额存款,涉嫌隐匿转移共同财产。曾某某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并申请证人出庭证明于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行为。鉴于案件涉及非婚生子女隐私及家庭财产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原告曾某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证人证言及亲子关系证明,主张被告隐匿财产及存在过错。被告于某某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二审法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及证据采信情况进行审查,重点核实财产隐匿情节及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判决结果
原告曾某某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隐匿财产行为的规制。虽原告最终撤诉,但法院在审理中明确了对证据形式及隐私保护的程序要求,为类似家事纠纷中证据收集与庭审规范提供了参考,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财产分割中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