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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彭某某系涉外婚姻,后解除关系。双方育有一非婚生子,随彭某某生活。因彭某某长期阻挠探视且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并追索抚养费。案件涉及跨国因素,子女长期居住于境外,抚养费支付及探视权执行存在实际困难。双方对子女实际生活状况及费用支出存在较大分歧,争议焦点集中于非婚生子女权益保障及跨境执行难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执行阶段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王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彭某某未履行义务及阻挠探视事实;彭某某提交境外居住证明及子女医疗记录,主张抚养成本高昂。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探视方式及抚养费调整方案进行磋商,力求达成可执行的调解协议。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彭某某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0元至子女成年,王某某享有每月一次视频探视及每年两次实地探视权;双方确认既往抚养费已结清。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调解协议内容具有强制执行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尤其在涉外背景下,通过调解细化探视与抚养费执行方案,为跨境家事纠纷执行提供了可操作范本,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