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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博某某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博某某系夫妻,博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因性格不合及长期分居导致感情破裂,冯某某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婚生子博小某由其直接抚养。博某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其具备稳定收入及军人身份优势,主张抚养权。案件特殊情节在于涉军婚姻保护及子女最佳利益权衡。双方对子女的生活环境、教育规划及情感依赖程度存在重大分歧,核心争议在于哪一方更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成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涉及军人婚姻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被告长期驻外、缺乏日常陪伴的证据,并申请对子女心理状况进行鉴定。被告提交了收入证明及部队出具的居住情况说明。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了《子女心理评估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抚养权归属的关键证据。双方围绕鉴定结论及抚养能力进行了充分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博某某离婚;二、婚生子博小某由原告冯某某直接抚养,被告博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子女十八周岁止;三、驳回被告博某某要求变更抚养权的反诉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离婚案件中,在保障军人婚姻稳定性的同时,应优先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法院通过引入心理鉴定意见,科学评估子女情感依赖,平衡了军人职业特殊性与其实际抚养能力,为类似复杂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