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与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张甲(现年8岁)。双方于2020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张甲由张某某直接抚养,何某某享有探望权并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张甲实际随何某某共同生活已逾两年,张某某仅通过视频通话维持联系,未尽主要监护职责。何某某认为张某某长期缺席子女成长,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且张甲明确表示愿随何某某生活。何某某遂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主张由自己直接抚养张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原告何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视频通话记录、学校老师证言及社区居住证明等电子数据与书证,证明被告长期未履行抚养义务及子女意愿。被告张某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对部分事实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民事调解书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约定;二、原告何某某直接抚养婚生子张甲,被告张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张甲年满十八周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确立了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中,当一方长期实际抚养子女且子女意愿明确时,即使存在生效调解书,法院亦可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通过再审程序调整抚养权归属,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实质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