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张某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张某婚后育有一子张小某(8岁)。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张某抚养。离婚后,张某长期将孩子交由祖父母照顾,自身频繁出差,且存在酗酒及家庭暴力倾向,导致孩子身心受损。林某发现后,认为张某不再适宜抚养,遂诉请变更抚养权。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的抚养能力与品行是否严重不利于子女成长,以及林某是否具备更优越的抚养条件。
审理过程
本案系二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上诉人林某提交了张某的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邻居证言等物证与书证,证明张某存在家暴及疏于照顾行为;被上诉人张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口头辩称工作繁忙系暂时现象。二审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变更张小某由上诉人林某抚养,被上诉人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权变更纠纷中,法院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品行及子女意愿。对于存在家暴、酗酒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的,即使拥有优先抚养权,也应依法变更抚养权,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