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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申请执行高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高某系涉外婚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陆某独自抚养孩子,高某长期未履行抚养义务且拒绝沟通。陆某诉请高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及因高某过错导致的损害赔偿。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涉外婚姻背景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争议领域聚焦于非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及过错方赔偿责任。高某辩称孩子非其亲生,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陆某主张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其精神受损,要求额外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阶段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陆某提交亲子鉴定报告、银行转账记录及涉外婚姻登记证明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亲子关系及高某未履行义务的事实。高某虽提出异议,但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反驳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亲子关系的真实性及过错损害赔偿的证据链完整性,确认陆某提供的证据充分、合法、有效。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判令高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赔偿陆某因高某过错造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在涉外婚姻背景下,法院严格审查亲子关系证据,保护弱势方权益。同时,确认了非婚同居期间一方存在重大过错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体现了法律对非婚生子女及无过错方的全面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