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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诉刘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后,约定由刘某某直接抚养子女,江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后因刘某某再婚且经济状况显著改善,其主张原定的抚养费标准已不足以覆盖子女实际生活及教育支出,遂诉至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江某某辩称其收入未变,且刘某某再婚后家庭负担加重,不应由其单方承担增加部分。本案虽涉及抚养费调整,但审理中查明刘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江某某曾另案主张过错损害赔偿,该情节虽非本案直接审理对象,但影响了双方对抚养责任的心理预期及协商基础。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刘某某主要提交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包括其再婚后的家庭支出账单、子女私立学校学费缴纳记录及银行流水截图,以证明子女生活成本上升。原告江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了电子证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原告江某某经法院释明及双方沟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遂裁定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原则。在抚养费纠纷中,即便存在证据争议或法律适用空间,若原告自愿撤诉,法院应依法准许。同时,不公开开庭审理有效保护了未成年人隐私,彰显了司法对家事案件特殊性的考量。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