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高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高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虽未正式离婚,但长期分居,孩子实际由母亲于某独自抚养。随着孩子年龄增长,教育及医疗支出显著增加,于某认为原约定的抚养费已无法覆盖孩子实际需求,遂诉至法院,请求调整抚养费标准。被告高某辩称其收入波动较大,且对分居期间孩子实际花费存疑,拒绝大幅调增。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非直接抚养方是否应承担更高比例的子女抚养费用,以及抚养费计算标准的合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人隐私,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程序,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转入正式庭审。原告于某提交了孩子近两年的学费单据、医疗记录及生活消费明细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支出激增;被告高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纳税证明,主张其收入下降,无力承担高额费用。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高某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此前拖欠的抚养费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双方确认该费用包含子女日常生活、教育及医疗基本支出。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分居而免除。法院在调解中平衡了子女实际需求与父母负担能力,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为类似分居期间抚养费纠纷提供了调解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