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与张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张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虽未正式离婚,但长期分居,感情破裂,高某某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期间,张某某作为直接抚养人,无正当理由多次拒绝高某某行使探望权,甚至通过切断联系、隐匿子女行踪等方式阻碍探望。高某某主张张某某存在恶意阻挠探望及疑似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及高某某的合法权益。高某某遂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探望权确认及执行保障请求,要求明确探望方式、时间,并责令张某某配合。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质证。原告高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视听资料,证明被告张某某多次拒绝探望及隐匿子女行踪的事实;被告张某某提交了部分银行流水,辩称财产已用于子女生活支出。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曾尝试协调,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遂转入审判程序,依据书面证据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被告张某某直接抚养,原告高某某享有探望权,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一、第三个周末可接子女共同生活,寒暑假各享有半个月探望时间,被告应予配合;三、被告张某某不得以隐匿子女行踪等方式阻碍原告行使探望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诉讼中,不直接抚养一方探望权的司法保护力度。法院通过书面审理结合视听证据,认定阻碍探望行为违法,并细化探望方案,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为类似“探望权执行难”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