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陆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陆某系恋人关系,期间陆某作为现役军人长期驻守边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子陆小某。后双方感情破裂,陆某返回驻地,于某独自抚养孩子。因陆某长期未尽抚养义务,于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主张抚养费。陆某辩称双方仅为短暂交往,否认亲子关系,并主张若存在子女,其因军务繁忙无法亲自抚养,愿支付少量费用。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军人婚姻特殊保护下的责任承担。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鉴于涉军因素及亲子关系争议,法院启动诉前调解程序未果后转入正式审判。原告于某提交亲子鉴定报告、日常抚养支出凭证及证人证言,证明其与陆某的恋爱关系及独自抚养事实。被告陆某申请重新鉴定,并提交部队出具的执勤证明,主张无法履行直接抚养义务。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亲子关系的真实性及抚养能力的可行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于某与被告陆某之子陆小某为非婚生子女;二、陆小某由原告于某直接抚养,被告陆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驳回被告陆某的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不因父母未结婚或一方为军人而免除抚养义务。法院在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严格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确立了以经济支持弥补直接抚养缺失的裁判导向,对涉军家事纠纷具有示范意义。